随着提升行业能力工作的持续推进,紧密贴近行业的科研工作获得了长足的进行。为了更好地支持学院科研工作的良性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浙警院【2012】141号)等规定,现就“技术服务费”的报销作如下补充规定。
1、技术服务费的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作为前提,按照预算金额进行支付。没有技术服务费预算的,原则上不予支付。
2、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技术服务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协议》是报销的必要审核要件。协议的签订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
3、委托个人实施技术服务(主要是专业咨询等)时,按照《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专家劳务费用支出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4、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进行报销时,必须取得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进行报销时,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金额的审批权限依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经费支出审核暂行办法》实施。
5、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省财政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