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高科〔2010〕80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0年度我省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以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有关评审政策
(一)落实和巩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 切实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讲台制度”。未按学校规定要求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者不得申报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
2. 规范高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33号)要求,各高等学校应制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3. 完善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和育人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成果。
4. 鼓励教师发扬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实训基地)建设以及各类教学、科技平台建设,为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作贡献。
(二)树立精品意识,严把评审质量关
1. 为提高教师论文著作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从今年起,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对于论文论著,将重点关注其影响因子和被收录、转载、引用及被政府等相关部门采纳等情况。
2. 论文、著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增刊论文不得送审。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
3.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9〕133号)、《关于公布2009年省社科联研究课题立项名单的通知》(浙社科联发〔2009〕40号)精神,从2010年起,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厅级及以下项目、课题必须结题后,才能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成果。
4. 经授权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校,要制定严格具体的评审条件,各学科的评审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近三年全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的平均业绩水平(另行公布)。
5. 从2011年起,对连续两年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
(三)积极引导高校教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 推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成果转化。各高校应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鼓励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通过推广科技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服务、技能培训等手段,主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为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科技引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引导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并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于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予以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