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3日,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十一个部委办联合行文,正式确定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单位”。
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从根本上规范政法机关进人机制,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中央决定在全国部分政法院校开展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按照《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法〔2008〕28号)文件精神,本次试点工作分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其中专科层次教育主要面向西部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基层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探索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培养专科层次的政法应用人才。改革试点院校的招录计划由试点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分省、分校、分专业招录计划审核确定。改革试点所需政法专项编制(根据招生计划分配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的招录数量),从今后5年中央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各系统增加的政法专项编制中划拨。被录取学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录取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毕业学员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学员在校期间的培养费用和生活补贴费由中央和地方省级财政安排,列入承担培养任务院校的年度经费预算。
此次我院作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所属的三所改革试点院校之一,根据中央的部署,改革试点任务主要是面向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条件的拟退役士兵和已退役士兵,实行高中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2年。2008年将承担来自内蒙、广西、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个省(市)、自治区80名学员在监狱管理、劳教管理两个专业的培养教育工作。
学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院校,是学院多年来在司法部、省政府重视和关怀下,在省司法厅的领导和省教育厅指导下,扎实工作、辛勤努力的结果。目前,学院在积极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同时,组建了学院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正在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从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改革思路出发,组织专门人员对专业培养方案和师资队伍的建设与专兼职教师的选用等方面进行着大量的准备工作,以确保改革试点任务的顺利实施,力争为全国政法院校改革提供新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