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高科〔2008〕119号
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度我省高校教师系列(含科研、实验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8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导向作用,提升高校教学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二、有关评审政策
(一)进一步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
1.规范和完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性意见》(浙教高教〔2007〕33号)要求,统一按ABCDE五个等级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考核结论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2.完善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机制。教学成果奖项、教研教改项目、精品课程等在专业技术资格评聘中与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一视同仁。
3.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包括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高校教师应积极承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按学校规定的要求担任班主任、学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
(二)积极引导教师服务于“创业创新”
1.推进高校自主创新。各学校应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教师积极投身“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实践活动,力争取得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促进科研资源服务教学工作需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创业创新型人才。
2.重视专利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充分调动高校教师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引导和鼓励有市场前景的研发成果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加强专利成果转化,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3.鼓励高校教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服务。各高校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大力支持教师多领域、多渠道地开展服务地方工作,充分认可在校企合作和服务地方(特别是长年为欠发达地区提供科技服务)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继续贯彻分类指导原则
1.根据高等学校不同的办学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继续实行分类评审。各高校要根据高校办学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结合高校教师的工作特点,着眼调动和激发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对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教师提出分类评审的要求。
2.高职高专院校专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或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原则上须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累计达6个月以上。
(四)紧密结合高校岗位设置和聘任制改革工作
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完善教师岗位设置方案,逐步实施以岗位聘任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职务聘任制。淡化“身份”评审,强化岗位聘任,实现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重身份、重评审、重资格向重岗位、重聘任、重考核转变。
(五)进一步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
严格执行“师德、学风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科学的师德、学风监督机制。各学校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评审材料进行评前公示,对评审结果进行评后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如与上述作假、舞弊行为有关,应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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