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的通知

时间:2008-02-25设置

  
   近接税务部门通知,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凡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个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均应在2007年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以上要求,现对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1、年所得已达到12万元的个人所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直接到税务部门或学院财务处领取;
    2、需要申报的已缴税款可到学院财务处核查;
    3、填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直接交到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分局下沙税务所或委托学院财务处代交。
    特此通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