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08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时间:2007-12-26设置

 
浙科发计〔2007〕31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我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活动,提高科技计划实施的组织程度,我省从今年年初开始,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已经实行了网上申报,常年受理的项目申报制度。为做好2008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类别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
(一)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
(二)科技计划面上项目;
以上(一)、(二)两类计划均包括工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项目、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国内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项目;国际合作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863计划成果与民营企业对接项目。
(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五)钱江人才计划、新苗人才计划和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活动项目;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
(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八)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
(九)科研院所专项项目。
二、项目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申报方式
上述各类省级计划项目均实行网上申报、常年受理的项目申报受理制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xm.zjkjt.gov.cn/index.jsp
(二)申报要求
1.申报范围
我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除科研院所专项项目仅面向省属科研机构外,其余均面向在我省地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内资和内资控股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与省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的,应当以我省申报企业和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
2.申报对象
申报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主持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一般不得超过1项;作为主要参加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前2位)同期参与承担的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参加新的省级科研项目申报,也不得因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
项目申请人不得在省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报。一经发现,取消其立项资格。
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合同规定应当验收但尚未及时验收的,原则上也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新项目。
3.主动设计
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的重大项目申报,主要采用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省级行业、区域创新平台主动设计,各市组织推荐的办法。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当加强与各市科技部门、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要充分发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作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设计和推荐重大项目。鼓励各市与专家组、平台、省级有关部门共同主动设计重大项目。设计和推荐重大项目时,应当充分听取省各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对于一些涉及多个技术问题或技术链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采用“项目+课题”的方式进行主动设计。主动设计和组织推荐项目由设计人和推荐单位通过网络在线填报,纸质材料请于4月30日前直接提交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
4.其他申报事项
(1)关于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
凡申请事后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财政厅、科技厅关于《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申请时直接填写“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替代“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根据项目研发投入或贷款付息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申报书。
(2)关于限额申报和推荐
为充分发挥各归口管理部门作用,提高项目申报质量,面上科研项目仍实行自由申报、限额推荐的办法。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工作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完成。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在初评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我厅规定的限额推荐项目数,在8月30日前择优统一推荐。各单位限额推荐项目数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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