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因医疗费用统计及财务报销时限的需要,请各位教职工于2008年1月31日前,根据学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办理2007年1月至12月的费用报销手续,过期不予办理。具体报销政策简要概括如下:
1、在编职工医疗费报销按《省级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执行。
(1)门诊现金自付部分超过1500元,超过部分报90%;
(2)住院现金自付部分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单位给予补助。
2、聘用职工医疗费报销按《聘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1)门诊现金自付部分按70%报销;
(2)住院现金自付部分2000元以内按70%报销。
如有疑问请联系政治部8691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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