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11-11设置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人〔2007〕238号
各市科技局、教育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团委,有关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企事业单位:
    现将《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办法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精湛技艺的高技能人才,提升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我省企业和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决定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制定本资助办法。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以项目形式进行资助。资助对象为:
    (一)以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工人为骨干的技术革新小组;
    (二)以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实训基地为依托的专业教师团队。
    第三条  对列入资助对象的技术革新小组和专业教师团队所在的实训基地分别认定为“技术革新小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基地”。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经费为省财政安排的省科技创新人才专项经费的一部分。
    第五条  资助范围主要是对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研究等费用的补贴,包括能源材料(试剂)、分析测试、人员劳务、会议及调研、资料印刷、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的补贴。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联合成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活动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并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  工作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申请受理、组织专家评审、项目遴选、组织验收等),定期向工作小组报告计划实施情况。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革新小组和专业教师团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专业或产业领域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临港重化工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
    (二)负责人一般不超过50周岁。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技术革新小组除符合第八条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技术工人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二)开展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等技术创新活动,以解决生产、设备、工艺中的难题,探索推广先进操作法为主要任务。
    优先资助参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参与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技术革新小组。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专业教师团队除符合第八条外,同时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由若干名相关专业的教师组成,人员结构合理;
    (二)以实训基地运作机制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为主要任务,创新点突出,能形成一套体现实训基地建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管理制度,对本领域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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