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06年度院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04-19设置

  

 

院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司警院[2001]50号)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06年度学院第二届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成果推荐与申报的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以上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可申请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教学成果推荐与申报的基本要求

1.申请人条件按照《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司警院[2001]50号)规定执行。

2.有能反映该成果的论文(指公开发表的),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试验报告及鉴定书。

3.每项推荐与申报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应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单位应为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

4.有校级或省级以上立项并已完成验收的成果优先。

5.已获省级院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成就的,不应再申报。

三、评审程序

1.各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有关文件,并认真领会其精神。

2.申报者按照要求及时填写有关材料,每项成果应填报以下材料:
 (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均用A4纸打印。并报电子文档(Word格式)。
    (2)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等)及有关附件材料各一式1份,装订成册。
   上述材料请用硬质塑料材料盒装好,并将成果奖申请书封页复印后贴在材料盒外,每一申报成果装一盒。评审通过的成果,材料不退,留高教所存档。
    (3)申请者需填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汇总表》一份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3.各有关部门(以总支为单位)在12月中旬前应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对所属部门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初评,于12月20日前完成初评工作并将评审小组名单、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见申报材料要求)报送高教所。

4.1月10日前,院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各部门初评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并公布结果。

四、评奖有关事项

1. 2006年度院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将作为2008年度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重点备选项目,请各部门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成果。

2.在同等条件下,获得立项的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或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在评奖时优先考虑。

3. 2006年度院级教学成果奖各部门限报3项。学院将评出一、二等奖各若干名,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奖者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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