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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指南
申请再审须知

A、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1.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2.不服杭州地区各区、县(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区、县(市)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案件。
3.省高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案件。
4.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案件。

B、申请再审的期限
1.民商事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2.行政案件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3.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法津规定提出。

C、申请再市(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申诉)书(应为原件并符合文书格式要求)。
2.原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文书、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等(清晰的复印件)。
3.新的事实证据材料等(清晰的复印件)。

D、不属本院复查受理范围的案件
1.正在审理的案件。
2.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未复查的案件。
3.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
4.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
5.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