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执行法研究所章程

发布者:苏迪实施发布时间:2007-11-19浏览次数:170

    为了加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的科研工作,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执行法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是整合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校内从事司法执行以及相关领域研究的学术力量,进行学术交流、组织合作攻关的学者自由结合型的非正式编制的学术研究机构,也是发展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与校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进行司法执行领域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协调机构。
    第二条 本所的主要任务:开展司法执行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咨询建议、教育培训;接受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有关课题研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学院及所在系委托开展有关课题研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学院及所在系委托的各项有关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所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指导下,由所长负责、所内研究人员平等协商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所设所长一名,副所长两名,秘书长一名,并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或特约研究员若干名。
    第五条 本所下设若干研究中心和一个法律咨询中心。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本所由所长、副所长、各中心主任等人员组成所务委员会。所务委员会负责审议研究所工作计划,策划和论证科研选题,对所内重大活动作出决策。
    第七条所长组织制定研究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召集和主持研究所的各种会议;帮助所内研究人员制定科研计划和申报科研项目;督促检查研究所集体与个人科研计划的实施与完成情况;筹措研究所活动经费及科研项目资助费;协调外聘专家对科研课题的参与和评审等。
    第八条 副所长负责研究所集体攻关项目中子课题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分管研究所日常工作中某一方面的具体事务;承办所长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秘书长协助所长、副所长工作;负责所内图书资料与设备的管理,及文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举办司法执行领域的学术研讨会;
    (二)对司法执行领域中的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三)申报和组织实施司法执行领域的研究课题;
    (四)与院外有关学术机构和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五)接受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研究和解决我院在司法执行教学方面的理论及实践问题;
    (七)协助应用法律系完成系部科研规划;
    (八)其他与司法执行研究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研究人员
 
    第十一条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有志于本所研究课题,自愿参加本所研究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经本人申请,所务会议批准,均可成为本所研究员。成员名单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二条经本所成员推荐、所务会议研究同意,可聘请校外同领域研究有卓著成果的专家学者为本所特约研究员。
    第十三条 研究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所研究员、特约研究员享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本所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出席本所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使用本所收藏的学术资料和享用本所提供的科研资助的权利。
   
      第十四条研究所成员有退出本所的自由。本所研究员、特约研究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所活动,不完成本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有违反本所章程、有损本所声誉的行为,经本所成员大会讨论,予以除名,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经费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本所经费的基本来源为申报各级科研课题的拨款,同时通过开展教育培训、接受社会和个人的资助等形式来筹集资金。
第十六条 本所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开展学术活动和办公开支。
第十七条本所经费的使用由所长负责,秘书长记账并定期公布,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所办公地点设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内。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