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重点专业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院专业建设工作有序进行,建成一批质量高、特色明显的重点专业,提高我院综合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重点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行业现状与发展要求,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重点建设和扶持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行业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整体专业建设要求,坚持重点专业建设与一般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经费划拨、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使用督查、学年检查及验收工作。同时负责省、国家级重点专业的推荐与管理。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与推荐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核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各系系务会议研究重点专业建设问题,应通知专业负责人、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等参加,并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四条 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及整体专业建设要求,坚持重点专业建设与一般专业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经费划拨、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使用督查、学年检查及验收工作。同时负责省、国家级重点专业的推荐与管理。其日常工作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系负责本部门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申报与推荐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核重点专业建设方案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各系系务会议研究重点专业建设问题,应通知专业负责人、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等参加,并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各系应成立重点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其成员由专业教研室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具体组织实施重点专业建设事宜。负责人是重点专业建设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及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等。
三、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有一定的招生规模,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第九条 在省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潜在)优势,适应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
第十条 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明确并落实到人;有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且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
第十二条 专业的现有水平较高,包括:师资结构较好,专任教师比例较高;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较齐备;教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到位;注重教材的合理选用,并有一定的自编教材;近三年学生的获奖率、就业率较高,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四、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提出申报、系组织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组论证,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审定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为依据,经评审评分、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评议表决,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院重点建设专业项目:
三、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具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及一定的专业辐射面,第一志愿填报率、毕业生就业率较高,有一定的招生规模,人才需求市场前景较好;对相关学科和其他专业有一定的支持度,学生受益面较宽。
第九条 在省内同类专业中有一定(潜在)优势,适应本省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并与产业发展结合紧密。
第十条 有科学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建设任务明确并落实到人;有合理的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必须从事本专业教学,且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有一定的专业研究方向,专业研究成果突出。
第十二条 专业的现有水平较高,包括:师资结构较好,专任教师比例较高;近三年的科研课题及发表的论文较多;实验设备及图书资料较齐备;教学文件齐全;教学管理到位;注重教材的合理选用,并有一定的自编教材;近三年学生的获奖率、就业率较高,违纪率较低,毕业生的社会反映较好。
四、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提出申报、系组织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专家组论证,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审定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为依据,经评审评分、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评议表决,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建议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院重点建设专业项目:
1、无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者;
2、毕业生未满一届的专业不得申报院重点建设专业;
3、未达到院级重点建设专业项目申报其他基本条件者。
第十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周期一般为3年。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9月1日~9月30日。
五、重点建设专业的经费支持与管理
第十七条 凡列入院级重点建设专业,学校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经费标准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专业。专项经费分四批下拨,由专业负责人负责: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年度建设费,在学年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经费分配比例如下:
经费批次 | 第一批 启动费 | 第二批 建设费 | 第三批 建设费 | 第四批 经费 |
经费比例 | 40% | 30% | 25% | 5% |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专项经费须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开支范围:
1、专业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本专业内的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践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等;
2、软件建设费,包括专业建设发展规划,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文件建设,教学改革包括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和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图书资料建设,学术交流、专业调研,行业发展调研、协作、应用开发,为专业建设而召开的专题技术、学术讨论和调研所发生的会议及调研费,为专业建设所发生的差旅费,专业建设聘请的专家、学者讲课、咨询及劳务报酬。
3. 其他建设费用。
其中:专业的差旅费、会议费、调研费等开支一般应控制在重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总额的15%以内;重点专业建设聘请专家、学者所支付的讲课、咨询及劳务报酬一般控制在重点专业建设专项经费总额的10%以内。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专项经费使用实行专业建设负责人责任制。专业负责人所在系要加强对重点建设专业的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专业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作出年度预算,经系主任核准后报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专业负责人按照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记录。每学年由财务处结算一次,结算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学院每学年检查专业建设的实施进度,若发现未按专业建设规划及学年建设计划实施,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缓拨或停止拨发次年的经费。
重点建设专业在规定建设期限内没使用完的经费由学院统一支配,用于学院专业建设。
六、重点建设专业的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6月底前填写《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学年检查表》,并连同本学年经费使用情况表及下学年经费预算表交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同年9月底前反馈检查结果,学院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系自评、专家组评审、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审核结果、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专业负责人填写《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审表》,并根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做出自评报告。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评估合格,经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可确定为重点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
1、无专业特色或优势者;
2、无两门院级以上重点课程者;
3、无特色自编教材或者学院编写出版的系列教材者。
第二十三条 未列入院重点建设专业项目的专业,经系推荐,也可申请院重点专业的评估。评估通过者可确立为院重点专业,按院重点专业津贴、奖励经费发放。
第二十四条 被确定为院重点专业的,发给荣誉证书,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据相关文件给予专业建设项目组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届期未评为院重点专业的,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为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的,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照未通过验收处理。 再申请验收或延期验收期内,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及专业负责人不享有专业建设津贴;限期整改期内相关人员不享有专业建设津贴,被取消重点专业称号的,按未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工作小组及专业负责人享受专业建设津贴。建设期内,国家级重点专业每年津贴5万元,省级重点专业每年津贴2万元,院级重点专业每年津贴1.5万元,新专业每年津贴1万元。以上专业验收合格后,下一学年开始专业建设津贴按建设期的60%发放。专业建设津贴由专业负责人根据专业建设小组人员实际工作情况按学年发放,专业负责人的津贴最高不能超过40%。学年考核不合格的专业不得发放专业建设津贴。
七、重点专业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省级和院级重点建设专业通过评估验收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院级重点专业后,学院每年拨付10万、8万和7万元日常经费,在专业建设经费中列支。其经费使用参照重点建设专业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的院级以上重点专业和院一般专业用于课程建设的经费每年不低于20%。
第二十九条 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整改期一般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重点专业要求的,取消院级 “重点专业”称号。
第三十条 未通过院重点专业验收的,所在系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建设专业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内不得申报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建设课程等项目。
八、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及系专业建设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任期为三年,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的,由所在系、专业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专业建设专项经费列入预算,包括新专业开办经费,专业建设日常经费,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省级、国家级专业建设配套经费及专业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等管理经费,其中各项管理经费一般按专项资金的10%预算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一般专业学院每年拨付经费5万元,其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检查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院重点专业合格要求的70%)。
第三十四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有关规定最高额拨付,不重复拨付。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司警院(筹)〔2001〕第40号)停止执行。与其他文件相冲突的按本文件执行。
附件: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
附件:1.《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
2.《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一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
一级指标 | 二 级 指 标 | 最高分值 |
专业的社会需求 | 近3年第一志愿填报率及新生报到率 | 5 |
每年毕业生的就业率 | 5 | |
近3年招生规模及人才需求预测 | 5 | |
专业布局及优势 | 省内专业的布局及本专业的优势 | 5 |
专业对社会的贡献程度 | 本专业对浙江省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及与产业发展的结合程度 | 5 |
专业的现有水平 | 师资结构(年龄、职称、学历、双师素质) | 5 |
近3年教学、科研课题、论文及成果 | 6 | |
实践教学设施(实验室、实验实训基地) | 8 | |
图书资料 | 4 | |
课程建设情况 | 8 | |
教学文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 4 | |
教学管理(管理人员、规章制度) | 4 | |
教材(教材使用情况,自编教材情况) | 4 | |
学生情况(近3年学生获奖率、违纪率、毕业率、就业率、职业素质、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 6 | |
建设方案 | 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 | 10 |
建设任务分解及落实和经费预算 | 子项目设计的合理性、责任明确性、经费预算合理性 | 6 |
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及子项目负责人的水平 | 学历、职称、研究方向 | 4 |
有关研究成果或研究基础 | 6 | |
满分 | 100 |
附件二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名称及其权重
一级评价 | 二级评价指标 | 权重 | 自评分值 | 自评等级 | |
名称 | 权重 | ||||
人才培养方案 | 0.2 | 1.1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 | 0.4 | ||
1.2理论教学体系 | 0.2 | ||||
1.3实践教学体系 | 0.4 | ||||
教学基本条件 | 0.2 | 2.1师资队伍建设 | 0.5 | ||
2.2实践教学设施 | 0.25 | ||||
2.3教材、图书、资料 | 0.25 | ||||
培养途径方法 | 0.1 | 3.1产学研合作教育 | 0.6 | ||
3.2教学方法与手段 | 0.4 | ||||
教学管理 | 0.1 | 4.1教学文件与管理制度 | 0.4 | ||
4.2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 | 0.3 | ||||
4.3教风学风建设 | 0.3 | ||||
教育质量 | 0.2 | 5.1基础与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 | 0.2 | ||
5.2职业素质与实践能力 | 0.4 | ||||
5.3社会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 0.4 | ||||
特色 | 0.2 | ||||
评价总分 |
注:1.评价等级共分A、B、C、D四级,A、C在评价指标内涵及其标准中给出,介于A、C之间者为B,低于C者为D。A、B、C、D的分值分别为85-100、75-84、60-74、0-59。具体分值乘以权重为该项分数,各项分数相加为总分。
2.验收评估合格标准为:D=0,C≤2,评价总分高于70分。
二、评价指标内涵及其标准
评价方面 | 评价项目 | 项目内涵及其标准 | 自评 分值 | 自评 等级 | |
A级标准 | C级标准 | ||||
1 人才 培养 方案 20分 | 1.1 专业 定位与培养目标 8分 | 1.专业设置与区域相关行业的现实和发展趋势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 1.专业设置能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 | ||
2.专业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相匹配,新生报到率>90%。 | 2.专业规模与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基本匹配,新生报到率>80%。 | ||||
3.专业教学改革思路清晰,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目标。 | 3.专业教学改革思路较清晰,人才培养目标基本符合高职高专教育的要求。 | ||||
4.建构并实施了以应用能力为主线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 | 4.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能基本适应社会的需要。 | ||||
1.2 理论教学体系 4分 | 1.形成了与实践教学体系和素质教育体系有机结合的理论教学体系与课程结构,注重人文社会科学与技术教育的相互渗透与结合。 | 1.形成了理论教学体系与课程结构,人文社会科学与技术教育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尚可。 | |||
2.按照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原则,对4门以上的主干课程进行了重组或整合,充实并更新了应用性特色明显的、现代技术含量高的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好。 | 2.对2门以上的主干课程进行了重组或整合,形成了有一定特色的应用性教学内容,效果较好。 | ||||
3.理论教学必修课的总学时少于1800,周学时少于26。 | 3.理论教学必修课的总学时多于2000学时。 | ||||
4.开设选修课的总数≥15门,学生选修课程≥5门,学生选修课学时≥150学时。 | 4.开设的选修课总数≥10门,学生选修课程≥3门,学生选修课学时≥100学时。 | ||||
1.3 实践教学体系 8分 | 1.建立了与职业技能及能力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职业基本技能和综合实践能力的训练环节齐备,衔接合理,实训效果好。 | 1.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环节齐备,效果较好。 | |||
2.及时吸收高科技和社会文化等最新成果,充实和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实施效果好。 | 2.能吸收高科技和社会文化等新成果,充实和更新实践教学内容,改进实践环节的考核方法,实施效果尚可。 | ||||
3.90%以上的学生达到了计算机教学的会操作、会用软件、会上网、会收集与处理信息(简称“四会”)的目标。 | 3.70%以上的学生达到了计算机“四会”的目标。 | ||||
4.实践教学周数占教学总周数的比例达到45%以上。 | 4.实践教学周数占教学总周数的比例达到40%。 | ||||
5.实现了双(多)证制。 |
评价方面 | 评价项目 | 项目内涵及其标准 | 自评 分值 | 自评 等级 | |
A级标准 | C级标准 | ||||
2 教学基本条件 20分 | 2.1 师资队伍建设 10分 | 1.制定了符合时代进步需要和高职教育特点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措施得力,实施效果明显。 | 1.有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能基本落实。 | ||
2.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人数≥30%,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25%。 | 2.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教师人数≥25%。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比例≥15%。 | ||||
3.除了“两课”、公共课教师及助教外,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的比例≥65%。 | 3.除了“两课”、公共课教师及助教外,具有“双师素质”的专任教师的比例≥40%。 | ||||
4.由高级技术职称教师担任主讲的主干课程比例≥80%。 | 4.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讲的主干课程≥50%。 | ||||
5.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数量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专职实验人员均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实习指导人员中具有中级职称或高级技工的人数≥40%。 | 5.实践教学指导教师的能力和数量能基本满足实践教学的要求。 | ||||
6.建立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从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中聘请的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20%以上。 | 6.兼职教师占专业教师总数的10%。 | ||||
2.2 实践教学设施 5分 | 1.实验室的数量、生均面积、仪器设备能满足学生进行独立操作的要求,自制开发仪器设备多,使用效果好。 | 1.实验室的数量、仪器设备能基本满足教学的要求,能自制开发仪器设备,使用效果较好。 | |||
2.建立了必须的具有职业氛围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训效果好。 | 2.建立了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实习效果尚可。 | ||||
3.生均仪器设备值:理工类专业≥6000元,文科类≥5000元。 | 3.生均仪器设备值:理工类专业≥4000元,文科类≥3000元。 | ||||
2.3 教材图书资料 5分 | 1.必修课使用教育部高职高专优秀(或规划)教材和自编教材及讲义≥90%;自编教材或讲义内容的改革力度大,使用效果好。 | 1.必修课使用高职高专优秀(或规划)教材和自编教材及讲义≥70%;自编教材或讲义基本符合教学要求,使用效果尚好。 | |||
2.图书馆的专业图书藏量≥1万册,专业期刊≥20种。 | 2.图书馆的专业图书藏量≥5000册,专业期刊≥10种。 | ||||
3.系级专业资料室资料齐全。 | 3.有系级专业资料室和部分资料。 |
评价方面 | 评价项目 | 项目内涵及其标准 | 自评 分值 | 自评 等级 | |
A级标准 | C级标准 | ||||
3 培养途径方法 10分 | 3.1 产学研合作教育 6分 | 1.成立了专业指导委员会,产学合作教育计划及措施得力,实施效果好。 | 1.成立了专业指导委员会,有产学合作教育计划,实施效果尚可。 | ||
2.积极组织高年级学生参加教师的科技开发、应用、生产或推广工作。 | |||||
3.参加科研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50%;5年内教师人均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 2.参加研究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教师≥30%;5年内教师人均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 ||||
4. 5年内取得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不少于3项,取得优秀教学成果或高教研究成果奖不少于3项。 | 3. 5年内取得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取得教学成果奖教研成果奖1项。 | ||||
3.2 教学方法与手段 4分 | 1.重视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的改革,大多数教师因材施教好,实行启发式、讨论式等方法,使学生主体作用和创新精神得到较好发挥。 | 1.较重视教学方法与考试方式的改革,近半数教师能因材施教,实行启发式、讨论式等方法,使学生主体作用和创新精神得到一定的发挥。 | |||
2. 80%以上的课程采用了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好。 | 2. 60%以上的课程采用了现代教学手段,改善了教学效果。 | ||||
4 教学管理 10分 | 4.1 教学文件与管理制度 4分 | 1.专业教学计划、各课程和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完备、规范,具有明显的高职高专的特色。 | 1.专业教学计划等教学文件齐全。 | ||
2.教学管理制度完备,实现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管理。 | 2.教学管理制度基本齐全,初步实现了计算机辅助教学管理。 | ||||
4.2 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 3分 | 1.重视教育质量的过程控制,有健全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信息反馈系统,能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 1.建立了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有一定的实施效果。 | |||
2.坚持每年一次的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调查抽样率≥10%,并据以改进校内有关工作。 | 2.建立了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调查抽样率≥5%。 | ||||
4.3 教风学风建设 3分 | 1.制定了激励教师的政策,奖励及时兑现,教师参与教改的积极性高,教风好。 | 1.制定了激励教师和学生的政策,实施效果尚可。 | |||
2.制定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主动参与教学改革的政策,学生学风端正。 | |||||
3.学籍管理严格、规范,考风建设得力,学生考试纪律好。 | 2.学籍管理较规范,学生考试纪律尚好。 |
评价方面 | 评价项目 | 项目内涵及其标准 | 自评 分值 | 自评 等级 | |
A级标准 | C级标准 | ||||
5 教育质量 20分 | 5.1 基础与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 4分 | 1.必要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牢固,能应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学生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 1.多数学生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学生考试成绩接近正态分布。 | ||
2.抽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生知识掌握与应用程度优良率≥50%。 | 2.抽测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生知识掌握与应用成绩良好。 | ||||
5.2 职业素质与实践能力 8分 |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第一线工作岗位。 | 1.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有职业道德,安心第一线工作岗位。 | |||
2.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心理素质、健康的身体和创新精神。 | 2.具有基本的文化修养和身体心理素质。 | ||||
3.抽查学生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成果,综合评价高。 | 3.抽查学生实验实习报告、设计与毕业论文等成果,综合评价一般。 | ||||
4.抽测学生基本技能,优良率≥60% | 4.抽测学生基本技能,优良率≥40%。 | ||||
5.抽测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优良率高。 | 5.抽测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达到合格标准。 | ||||
6.60%以上的学生获得中级(或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 |||||
5.3 社会 对毕业生的综合评价 8分 | 1.社会用人单位对近三年毕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专业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评价高,优良率≥70%。 | 1.社会用人单位对近三年的毕业生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专业业务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反映较好,优良率≥40%。 | |||
2.毕业生就业率高,学生的社会声誉好。 | 2.毕业生就业率较高,学生的社会声誉较好。 | ||||
6 特色 20分 | 特色明显 | 有一定特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