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
浙警院图[2003]93号
为加强科研管理工作,强化教师科研意识,激发广大教师努力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提高学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教学工作,决定开展教师科研工作量的定量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晋升、评聘、评选先进、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现结合我校实际,参照兄弟院校的科研管理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范围
一、 科研项目与经费
(一)本年度承担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二)本年度实际入账的各级各类外来科研经费。
二、 科研成果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包括公开出版的学术性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高校教材,学术译著及文艺作品书籍等。
(三)所获得的政府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四)通过政府组织的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仅指不允许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
(五)技术转让,科技开发成果等。
(六)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
(七)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
列入上述计分范围的项目将根据本办法所公布的考核标准分别计分。各项目所得分值之总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分。
第二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和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
一、 科研工作量考核对象为我院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务的人员(不包括离退休或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 考核对象的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作性质确定。
(一)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
正高级 | 100 |
副高级(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定职人员) | 75 |
中级(含硕士研究生毕业未定职人员) | 50 |
初级职称人员 | 25 |
(二)不同工作性质的类别系数
退休前5年内的教师(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 | 70% |
兼任系、分院党政职务的教师编制人员,实验、实训系列的教师 | 50% |
公共基础教学研究部、警训教学研究部的教师 | 80% |
除上述类别以外的教师 | 100% |
(三)个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相应职称定额标准×工作类别系数。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科研工作量考核分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和系(部)集体科研工作量考核二种,考核结果均以分值表示。
一、 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一) 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部分。考核周期为一年。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记入个人科研考绩档案。
(二) 考核程序:个人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由院科研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负责。科研项目(含鉴定项目)由院科研管理部门直接考核记分。科研成果(即学术论文,著作,专利,获奖,技术转让,科研开发,艺术创作成果)和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部分分散于平时记分。平时由教师本人携带科研成果原件或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的有效证件到院科研管理部门登记记分,原则上时间定在每周五受理,年终时不再发文通知和统一受理。逾期登记的科研工作量推延到次年计发。如再次逾期登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三) 登记过程中如有重要争议,由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学术委员会裁定,一个考核周期中裁定一次。
(四) 个人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等级标准
达到本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定额的250%以上(含250%) | 优秀 |
达到本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定额的150%以上(含150%) | 良好 |
达到本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定额 | 合格 |
未达到本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 | 不合格 |
教师在第一个考核年度未达到本人年度最低科研工作量定额的,可以申请缓评;第二年度科研考核分值可以与前一年度平均计算并定级,也可以按年度成果分值单独考核定级。合并考核以两年为一周期。
二、 系(部)集体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一) 系(部)(含分院,下同)科研工作总分的统计范围是当年全体在编的教师所取得的科研工作量,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或返聘人员。
(二) 系(部)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以相对分值表示。
该系(部)科研工作量总分
系(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
该系(部)科研工作量定额
(三) 学院将依据系(部)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的高低排出系(部)集体科研工作排行榜。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的奖惩办法
(一) 教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科研成果与项目不予计分。
1、 未按期填报《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科研结题总结报告》,经催促后又不限期改正的。
2、 严重违反科研经费使用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课题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 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入学校帐户的。
(二) 在考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有人弄虚作假,将扣除其科研考核分外。再根据学院有关制度另行处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
一、 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计分公式:
H=A+B+C+D 单位:分/年
H――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得分
A――纵向外来科研项目得分
B――外来科研经费得分
C――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得分
D――科研成果得分
二、各部分科研工作量考核依据及计分标准
(一) 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以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类别、级别为依据。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立项的,以本项目的最高级计分,其他级别不重复计分。项目分在结题时计发(结题时需交结题报告和成果原件,否则,一律不计分)。第一承担单位非我校的项目一律不计分。我校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以下达文件为准,须第一承担单位)一律降一级记分,此外,概不记分。
2、计分公式:A=ΣAi
A――科研项目总得分
Ai――各级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表1 科研项目计分
课 题 级 别 | 重 点 | 非 重 点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 | 1500 | 1000 |
司法部科研计划项目 教育部科研计划项目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800 | 500 |
国家业务部委规划项目 | 400 | 250 |
国家部委局的司级项目 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计划项目 省社联项目 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 200 | 125 |
省主管厅局及业务厅局的项目规划 | 100 | 80 |
院级科研项目 | 80 | 50 |
省主管厅局及业务厅局的处级项目 | 50 | 30 |
3、研究项目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不按时办理结题手续的不计分。
4、由多人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根据各成员在项目中的排序确定所占分值,比例参照表2(★以下涉及到多人合作项目、成果、奖励等计分均参照此条规定)。
表2 合作课题研究人员在项目得分中应占比例
人员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排序 | 1 | 1 | 2 | 1 | 2 | 3 | 1 | 2 | 3 | 4 | 1 | 2 | 3 | 4 | 5 | 1 | 2 | 3 | 4 | 5 | 6 | 1 | 2 | 3 | 4 | 5 | 6 | 7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所占比例 | 100 | 60 | 40 | 50 | 30 | 20 | 50 | 25 | 15 | 10 | 50 | 20 | 15 | 10 | 5 | 50 | 15 | 15 | 10 | 5 | 5 | 50 | 15 | 15 | 5 | 5 | 5 | 5 | 50 | 15 | 10 | 5 | 5 | 5 | 5 | 5 | |
(二)外来科研经费
1、 外来科研经费计分按照外来科研项目实际到达学校帐号,并纳入院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的经费及学科性质来计算。外来横向课题经费在学校考核奖中计发的最高限额为1000分,超额部分以科研津贴的方式在外来横向课题费中开支,每分以3元计算。外来横向课题经费支出的协作费计50%的经费分。外来纵向课题经费中转出的协作费计80%的经费分。
2、 计分公式为:
B=ΣKa•P
B――外来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Ka――各类外来科研项目每万元科研经费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P――该项目当年外来科研经费金额(单位:万元)
表3 各类外来课题科研经费计分表
课 题 学 科 性 质 | 每万元得分(Ka) | |
基础理论研究 | 自然科学 | 150 |
人文社会科学 | 220 | |
应用开发研究 | 150 | |
软科学` | 180 |
(三) 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
1、 政府决策指限于国务院、省(部)、市(厅)级的五年规划、年度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决策,是否参与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以政府的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加以认定。两者俱全的计分,仅有会议通知或证明均无效,一律不计分。
2、 计分公式
C=ΣCi
C――政府决策研究与咨询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Ci――各级政府各类决策研究与咨询的科研工作量得分
表4 各级政府的各类决策研究与咨询的科研工作量计分表
政府级别 | 五年规划 | 年度规划 | 专项规划 |
国务院 | 1000 | 800 | 500 |
省(部) | 300 | 150 | 100 |
市(厅) | 150 | 100 | 50 |
(四) 科研成果
1、 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的依据是正式发表或出版、鉴定(评审)的各类科研成果的类别、性质和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分为学术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奖励、鉴定科研成果、技术转让、科技开发、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等。
2、 计分公式:D=ΣDi
D――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总得分
Di――各类科研成果单项科研工作量得分
3、 各类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
D1:学术论文
(1) 论文级别与分值: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1000 | 400 | 150 | 50 |
论文级别确定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规定的学术期刊标准为准。
(2) 论文字数(篇幅)标准:
论文字数不到2000字的减半记分,超过2000字按一篇标准论文记分。
(3) 论文被转载、摘录的加分标准
文 摘 期 刊名 称 | 加分标准 (分/篇) |
《SCI》(光盘检索)、《SSCI》、《AHCI》和《新华文摘》(全文)。 | 500 |
《SCI》(国际联机检索)、《ISTP》、《EI》、《ISSHP》、《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和《新华文摘》(摘要刊登) | 300 |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刊复印资料》(摘要刊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 150 |
凡仅收录题目索引的不加分,如一篇论文同时被二种以上文献摘录,按最高一档加分标准计,不重复加分,加分只给第一作者。
(4) 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均按三级期刊标准的50%计分(正高级职称一律不计分,其他职称者限计一篇);公开出版的一般学术论文集按三级学术期刊标准的50%计分(正、副高级职称者一律不计分,其他职称者限计一篇);凡未用现名发表或出版的成果一律不计分;出版社、杂志社对成果的证明,计分时不予受理。
D2:著作类
(1) 著作依据其内容分专著、编著、译著、演绎类著作,高校教材、文艺作品类著作等类别。确定类别有争议的经院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交院学术委员会裁定。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视同学术期刊,其编委会成员不计分。
(2) 高校教材分部编教材(国家教育部、司法部指定的高校规划教材)、省编教材(省教育厅指定的规划教材)、自编合编教材(个人或集体编写的非规划教材)。
(3) 文艺作品类著作主要是指自己创作的小说、诗(词)集、散文集、戏剧、电影(视)剧本等著作,不含改编本。
(4) 教学参考辅导类著作,竞赛辅导类著作、字贴类著作、非学术文献译著、科普类著作、著作修订本中未注明修订部分的等一律不计分。
(5) 不同著作类别的计分系数如下:
类 数 | 专著 | 编著、学术 文献译著、 演绎类著作 | 教 材 | 文艺作品 类著作 | ||
部编 | 省编 | 自编合编 (高校) | ||||
系 数 | 1.3 | 0.7 | 1.2 | 1.0 | 0.6 | 0.5 |
(6) 著作分中央与地方级出版社两种,其出版类别计分系数如下(出版社级别依据书号确定):
中央级出版社 | 地方级出版社 |
1.25 | 1.0 |
(7) 与校外合著的著作,只有外单位名称而没有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名称的不计分,如果所有作者都未署单位名称,需出具有效证明后方可计分。
(8) 著作计分公式为:
著作总分(D2)=字数(万字)×50×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著作字数有版权页注明的,以版权页标注为准;无标注的以印张计算字数;演泽类著作按实际撰写字数计分,所引用的原文字数不计分)。
(9) 若该册著作有编委会(主编、副主编、编委),而未注明具体章节撰稿人的,该著作总分分解计分系数为:
职 务 | 主 编 | 副主编 | 编委 |
系 数 | 0.5 | 0.3 | 0.2 |
当某职务人数不止一人时,其得分值需除以人数
个人得分=D2×职务类别系数÷该职务人数
若注明具体章节撰搞人的,该学术著作总分分配给编委会(编委不给分)与撰搞人各1/5和4/5。
撰稿人得分=撰写字数(万字)×50×4/5×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类别系数
主、副编个人得分=D2×职务类别系数×1/5÷该职务人数
D3: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
(1) 鉴定或评审的科研成果指通过我院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或评审的且不能公开或无法发表出版的各类科研成果。与校外合作,第一完成人是外单位的鉴定成果,只列出外单位名而未列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名的不计分(排名第3以后的均不计分)。
(2) 鉴定或评审成果计分标准(分/项):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 | 国家级 | 省级 |
国际首创 | 1000 | 500 |
国际领先 | 800 | 300 |
国际先进 | 500 | 200 |
国内首创 | 300 | 100 |
国内领先 | 150 | 80 |
国内先进 | 100 | 60 |
(3) 获得专利视同通过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如下(分/项):
发明专利 | 500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200分 |
外观设计专利 | 100分 |
D4:获奖科研成果:
获奖科研成果的科研工作量计分依据获奖类别和等级确定。
(1) 获奖科研成果仅指通过我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以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其他均不计分。
(2) 获奖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如下(分/项):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优秀奖) | |
国家级奖 | 50000 | 20000 | 10000 | 1000 |
省、部委级奖 | 4000 | 1000 | 500 | 200 |
市(厅)级奖 | 400 | 200 | 100 | 0 |
其他奖 | 100 | 50 | 20 | 0 |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
(3) 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等级的界定如下:
A) 国家级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优秀社科研究项目成果奖。
B) 省、部、委级奖:
全国青年优秀社科成果奖、司法部优秀科研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星火奖、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C) 市(厅)级奖:
全国一级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奖、国家其他业务部委级科研成果奖、市级科技进步奖、市级星火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研究成果奖。
D) 其他奖:
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省业务厅局级科研成果奖。
此外,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院级科研研讨会获奖论文,均按其他奖计分标准的1/2计分。
除上述奖项外其他获奖项目一律不计分。
(4) 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须以颁奖文件为依据)。
(5) 在职教师以学生(指研究生、进修生)身份获得的各级科研奖励,均减半计分。
D5: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
技术转让和科研开发成果的科研工作量,按其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量化计分,以上交学校纯利润计算,每万元200分(不包含学校的经营、服务实体单位)。
D6: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
艺术类重要创作成果是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表现形式,计分范围和计分标准如下:
(1) 在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刊物上发表的作品,美术作品得分按同类期刊论文计分标准计算(2页以下,每页计1/2)。以拍卖作品、商业广告、有偿艺术与设计的作品等形式出现的成果不计分。
(2) 正式出版的个人画集(已发表过的不再计分)的科研工作量按印张计分,每印张计100分;正式出版的个人书法专集(不含字贴)按印张计分,每印张计60分。
(3) 美术参展作品计分办法: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展 150分/幅
文化部或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展览 80分/幅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 40分/幅
同一幅作品参加各种档次的展览,按最高标准一次计分。
3、 参展、参赛作品获奖计分办法
参展、参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优秀奖 |
文化部、全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大展 | 1000 | 500 | 200 | 100 |
文化部、教育部或全国美协主办的全国性美术展览 | 500 | 250 | 100 | 50 |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大展 | 100 | 50 | 25 | 0 |
省文化厅、省美协联合主办的全省一般美术比赛 | 40 | 30 | 15 | 0 |
(6) 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上述比赛并获奖的,按照上述相应的计分标准的2/5计分。需提供有效证件。
(7) 美术作品被省级及省级以上博物馆收藏,均需提供有效证件。每幅(项)作品的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为:国家级200分,省级60分。
第六条 附则
(一)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 本办法由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