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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关于2008届非提前批次专业毕业生参加择优选拔考试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办法
2008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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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毕业生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后实现就业的办法
    (一)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就业。
    (二)学院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既要珍惜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带来的就业机会又要积极面向人才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适合自身发展的就业。
    (三)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具体的需求情况、录用规定和录用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四)毕业生通过本办法并经省人事厅批准取得的是“公务员录用资格”,不是“公务员录用”,任何人不得以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而要求相关部门或学院必须安排工作。
    (五)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不得更改(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一方盖章即视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经学院教育引导,毕业生执意要更改,学院报请省人事厅取消该生公务员录用资格。
本办法经省人事厅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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