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学院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既要珍惜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带来的就业机会又要积极面向人才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适合自身发展的就业。
(三)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按照用人单位具体的需求情况、录用规定和录用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四)毕业生通过本办法并经省人事厅批准取得的是“公务员录用资格”,不是“公务员录用”,任何人不得以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而要求相关部门或学院必须安排工作。
(五)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不得更改(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一方盖章即视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经学院教育引导,毕业生执意要更改,学院报请省人事厅取消该生公务员录用资格。
本办法经省人事厅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