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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适用的对象是浙江警官职业学院2008届浙江省生源的提前批次录取的应届毕业生。浙江省生源的含义为:该生是在浙江报名参加高考并通过浙江省的提前批次被我院录取的或被其他院校录取后转入我院提前批次专业就读的学生)。
2、 学校按照浙人公[2001]236号文件的规定对自愿报名的同学进行资格审查:凡在校期间有两门以上必修科目考试不及格或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毕业生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后,于在校期间因违纪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或不能按期毕业的,学院报请省人事厅取消该毕业生的公务员录用资格,所空缺的指标不再替补。
3、 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就业。
4、 学院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既要珍惜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带来的就业机会又要积极面向人才市场,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适合自身发展的就业。
5、 毕业生通过考试并经省人事厅批准取得的是“公务员录用资格”,不是“公务员录用”,任何人不得以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而要求相关部门或学院必须安排工作。
6、 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者,按照用人单位具体的需求情况、录用规定和录用条件,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7、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不得更改(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一方盖章即视为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经学院教育引导,毕业生执意要更改,学院报请省人事厅取消该生公务员录用资格。
8、 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毕业生要慎重参加供需见面活动,毕业生参加了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并被用人单位确定为进一步考核对象的不得更改。
9、 学院建立毕业生的“诚信就业”档案,毕业生以自己取得“公务员录用资格”而到相关部门要求安排工作或无理取闹的、毕业生自愿参加供需见面活动被确定进一步考核对象而反悔的、毕业生有其他不诚信就业行为给学院带来不利影响的,学院将在毕业生鉴定中客观反映毕业生的诚信表现。
10、加分标准为:省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加3分,校级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加1分(同种类只加一次),共产党员加1分。加分合计最多不超过5分。加分项目统计截止到报名截止时有效。只有公务员录用资格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人事厅确定的最低分数线以上的才开始加分。
11、本次考试时间为2007年1月13日,考务组织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文件要求进行。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有关费用自理(考务费80元)。
12、本表必须由学生本人填报,非本人填报视为自愿放弃报名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