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教学毕[2004]10号
各高校、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略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我办办理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的地点改至浙江省教育发展中心(杭州市文二路331号),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联系电话:0571- 0571-88912112,88912332,88912552。
二、我办就业调整手续的受理范围是,毕业后两年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就业去向,从市县调整到省级、中直单位,或从省级、中直单位调整到市县的毕业生。对已经落实就业单位并领取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原则上两个月内不予受理调整手续。
三、毕业生来我办办理就业调整手续时,须携带如下材料:
1、就业报到证;
2、毕业证书;
3、以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协议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意见;
4、现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须出具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就业协议书,或是由就业单位出具的、并经上级就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的书面接收意见。
四、按照《通知》规定,毕业生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本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跨市调整就业去向的,由两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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