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 朱华军
----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4期
1引言
纵火主要是指特定人故意放火或放任火灾发生而不顾他人生死,亦即行为人置火灾可能造成的浩劫于不顾的偏差行为。纵火犯罪是最容易着手且危害巨大的犯罪,小则夺去人的宝贵生命以及巨大的财产损失,大则严重危害社会的公共安全。
为什么一些罪犯选择了刀、枪做为他们的作案工具,一些选择了爆炸物、毒物,而他们却选择了火?选择火来延伸自己的能力和控制力?这样的选择说明了纵火犯罪者有着哪些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独特的精神状态以及人格特点呢?目前我国学界不仅对纵火研究不够,而且还尚未引起司法精神病学医生足够的重视。文献中只有在司法精神鉴定领域中涉及到了少量的对纵火犯罪的研究。而且研究都是从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病理性纵火(纵火癖)的角度来看,而没有对正常人纵火犯罪的研究。另外研究多是对纵火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结果进行定量分析,缺乏质的研究,使得我们无法深入了解一个纵火犯真实的内心世界,无法呈现出一个活生生的纵火犯。
纵火的动机相当复杂,有破坏性、兴奋性、报复性、隐匿性、牟利性、偏激性和系列性七种,不同动机背后所隐含着犯罪者不同的特性。以下是来自提请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的纵火犯的统计资料。Wanner o (1954)收集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资料中有169例(占6.8%)属于纵火案,其中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及人格障碍者最多,精神分裂症及酒中毒次之。Brack—KIetzhh'-ndIer E (1954)报道22例病人,以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人格障碍及器质性疾病占多数。山本报道34例中,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为多。 [①]美国的Wolford的研究也发现纵火犯智商偏低,呈现精神发育迟滞。 [②]国内应福兴的研究与此一致。 [③]但苏月桐 [④]、朱明霞 [⑤]等人的研究结果是精神分裂症者最多,精神发育迟滞者次之。与此相反,杨桂伏等人的研究表明:纵火案鉴定中,以无病者较多(40.5%),其次为精神发育迟滞(23%),有责任能力者占大多数(62.2%)。 [⑥]
综观以上资料,各研究者所处的场所、年代、诊断方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在提请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纵火犯中精神发育迟滞者相当多见,在重性精神病中精神分裂症占多数(非为纵火犯中精神发育迟滞中多见)。由于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提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识的不同,无病者的比例会发生变化,无病者的比例较多,从侧面说明了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提请司法鉴定的意识提高了。
在纵火犯的人格障碍中,其分布与其他犯罪不同,纵火案例中以Schneider分类的无力型(衰弱型)者居多,这种类型的人内向、胆小、神经质、有不满的情绪不随意发泄而在内心积累,以后发展为强烈的情绪、偏执,最后酿成纵火行为。 [⑦]
而正常人纵火犯罪却没有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本文根据与一名在押报复性纵火服刑人员要求调换分监区的谈话,报复性纵火动机的犯罪者做一心理分析,看看这种类型的纵火者有怎样的特性?
本研究采用质的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的选择是根据样本的极端或偏差型个案抽样(目的性抽样原则),选择了一个有些极端,被一般人认为“不正常”的对象进行研究。由于样本小,其结果很难在量的意义上进行“推论”,不企求推论到纵火犯的总体,只局限在样本本身。希望通过对一特定对象的研究获得深入的了解,如果读者在阅读时在思想和情感上产生共鸣,那么就起到了“推论”的作用。
2个案
某服刑人员为男性;身高158cm;1975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未婚;无期徒刑;家中最小,有两个哥哥两个姐姐;2001年因琐事同同村村民发生纠纷,怀恨在心,纵火报复。晚上第一次烧的时候被人发现,灭了,第二次又烧,风大,烧毁16间房屋,造成了21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服刑人员经司法精神病鉴定正常,有责任能力。无任何前科。其《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COPA-PI测试结果的说谎指标为2,基本诚实可信,同一性指标为0,回答认真。其中心理变态倾向PD12分数为52中等,无明显心理变态倾向。PD13分数为51,中等,无明显犯罪思维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