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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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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学技术研究奖励办法
浙警院图信[2003]4号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和学术水平,提高教职工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分为横向立项奖、纵向课题贡献奖和科研成果奖三类。
第三条               横向课题立项奖
1、奖励范围:能够争取到外来横向项目及经费的人员均可获此奖励。
2、奖励经费:按实际到达学校财务部门的课题费的10%提取。奖励经费从外来横向项目经费中开支。
3、课题费到达学校财务部门后,由课题第一承担人办理领奖手续,一次性领取,奖金限于奖励经过努力并争取到横向课题和经费的直接科研人员。
4、如立项的课题未能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委托书)完成或未经批准擅自改题或中止或拖延时间或因某种原因被终止课题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必须退回立项奖金。
第四条  纵向课题贡献奖(第一承担单位与第一承担人非我校的不予奖励)
国家基金课题奖励10000元,司法部、教育部与浙江省(省部级)重点课题奖励5000元,其他部级重点课题与教育部、司法部(部级)规划课题奖励2500元,其他部级规划课题与省级基金课题奖励1500元。未列入的其他纵向课题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
科研成果奖分为学术论文奖和著作译著教材奖二类。
第六条  学术论文奖
1、学术论文按发表刊物的学术档次与影响力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档次。发表的刊物必须有国家标准刊号(具体见附件一)。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标明作者单位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术论文奖具体是:发表在特级期刊上的论文奖励5000元,一级2000元,二级1000元,三级500元。
2、字数在2000字以下的减半奖励。
3、合作完成的论文,两人的按6:4进行奖金分配,两人以上的按5:3:2分配,第四人及以后的作者不奖励。学院只发放本院教职工的奖金。
4、凡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的,学校发给原刊物奖励金与转载后刊物奖励金之间的差额。
5、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均按三级期刊的奖励金的一半发给。但正高级职称者不予计发。
第七条  著作译著教材奖
著作、译著和教材应当是公开出版发行,并且标明作者单位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未标明作者所写章节的,应有主编出具的个人撰写章节的证明材料。
著作、译著、教材按附表二进行计分,然后按每分50元发给奖励金。
    第八条  科研成果奖发放程序
1、           发表论文或者出版著作、译著、教材的作者,应当自发表或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携成果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指参编的著作、译著、教材且未标明作者所写章节的),到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奖金的数额,开具奖励金申领单。
2、           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成果及奖励金作审核、签字。
3、           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领导作审批,作者凭审批后的奖励金申领单到院财务部门领取。
非特殊原因,成果作者自发表或出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到院科研管理部门登记的,视同作者放弃奖励,学院不再给予奖励;但是可以参加学院优秀成果评比。
第九条  科研成果优秀奖
1、           学院每两年进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审活动。
2、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译著、教材及通过鉴定的课题研究成果。评比的具体办法在评审时发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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