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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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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同一期期刊或同一论文集中发表的论文,最多只计2篇,且第二篇按80%计分。
6、发表在以书代刊的期刊上的论文,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期刊每篇计200分,其他每篇计100分。
7、收入全国性年鉴的论文,每篇计400分;收入省级年鉴的论文,每篇计200分。
8、在国内外二级以上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译文,每篇计100分。
9、发表在光盘版期刊或被光盘版论文集收录的论文,不计分。
10、在国内出版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期刊本身级别不明确,均按二级期刊计分。
11、发表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非学术性综合期刊上的学术性文章,每篇计100分。
(二)关于著作计分
1、著作计分以第一作者系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教职工为标准值。第一作者非我院的著作,我院教职工执笔部分均按标准值的80%计分。
2、同一著作中同一作者的执笔部分,超过30万字的部分,每10万字依次递减10%计分;超过70万字的部分,按50%计分。
3、有出版合同、正式出版的光盘版著作,每部(每个书号)计200分。
4、同一书号、不同印刷批次的著作,不重复计分。不同书号、但内容基本相同的著作,不重复计分。有出版合同、不同书号、修订再版且修改较大的著作,只计多于原版字数部分的分值。
5、各类著作的实际字数如与出版社标注的字数相差较大,以实际计算的字数为准计分。
6、主编(主译、主审等)、副主编(副主译、副主审等)不单独加分。
7、在国外用任何文字出版的著作,计分标准与国内相同。
8、各类著作附录中收录的不需花费多少劳动的文字部分,或收录作者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均不计分;附录中收录的花费了较多劳动的文字部分(如内容与著作关系密切、经过整理的必要的统计资料、案例等),按50%计分。
(三)关于获奖成果计分
1、获奖成果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学术团体(省部级一级以上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评奖并颁发证书的优秀科研成果。由原政府部门演化而来的省部级一级以上联合会、协会或其他学术团体等颁发的奖励,按同级学术团体奖计分。
2、已正式调动来我院工作或在我院兼实职的教职工,以原单位名义申报并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在前3位的,学院给予20%的奖励。
3、我院教职工与外单位合作(完成单位为外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且排名在前3位的,学院给予20%的奖励。
4、为了营造学术氛围,各系部的学术研讨会在召开之前经科研处审批可作为院级学术研讨会,具体组织方式按照科研处规定,获奖成果可按照院级标准的50%计算,同一部门每年最多可召开两次,其中一、二、三等奖合计人数不得超过总参赛人数的50%,并须成1:3:6的比例分布。
5、获副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级别分一等计800分、二等计400分、三等计200分、四等计100分。
(四)关于科研项目计分
1、在项目计划年限内,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分按每年实际到款额计分,并在结题当年全部结清。
2、纵向项目在原科研考评制度计级别分的同时,追加项目经费分。纵向项目经费分按到款经费每3000元100分的标准计算。
3、横向项目不计级别分,只计经费分。
4、我院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全额计算级别分;我院非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按到款经费占该项目总经费额的比例折算级别分,最高只计50%。
5、项目级别分在经费到款当年计50%;另50%在结题后计;逾期结题一年以上的不计剩余的级别分。
6、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63高科技项目、国防预研基金和国防型号工程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国家科研五年计划项目、国防预研计划项目和军品配套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
7、国际合作项目不计级别分;按到款经费,每5000元计100分,同一项目最高计6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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