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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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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警院[2005]97号
院属各部门:
    近几年来,随着我院科研激励机制的完善和奖励力度的加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各类科研成果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院科研管理制度,经学院研究决定,对文件《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浙警院图[2003]93号)进行补充修订。现将修订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一、    修改意见
(一)关于论文字数(篇幅)标准的修改
原文件规定“论文字数不到2000字的减半记分,超过2000字按一篇标准论文记分。”
现修改为“学术论文或报刊理论文章均以3000-6000字为标准篇。一篇论文超过6000字的,按120%计分;2000-3000字的,按50%计分。2000字以下的文章,发表在一级以上学术期刊的,按25%计分;发表在二级期刊上的,按10%计分。”
(二)关于出版社级别的修改
原文件规定“出版社级别依据书号确定。”
现修改为“出版社级别以浙江大学关于《出版社分级及其名录调整的通知》(2003版)为依据确定,中央级出版社主要指: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中国农业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华书局、化学工业出版社、石油工业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外文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地质出版社、海洋出版社、气象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作家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人民体育出版社、兵器工业出版社、航空工业出版社、语文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中国计量出版社、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地震出版社、军事科学出版社、原子能出版社、中国文学出版社、宇航出版社、外国文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除此之外,原文件对中央级出版社的认定标准继续生效。
(三)关于获奖科研成果的计分标准修改
原文件规定“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级别分一等计50000分、二等计20000分、三等计10000分、四等计1000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级别分一等计4000分、二等计1000分、三等计500分、四等计200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四等计0分。”
现修改为“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级别分一等计10000分、二等计5000分、三等计2500分、四等计1250分,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级别分一等计3000分、二等计1500分、三等计750分、四等计375分,获厅(局)级科研成果奖励四等计50分。”
(四)关于未注明奖励等级的优秀成果计分标准修改
原文件规定“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均按同类奖的二等奖计分。”
现修改为“不分等级的获奖成果按同类奖的四等奖计分。”
二、补充意见
(一)关于论文计分
1、国家级报刊、省级报刊及市级报刊学术理论版上的学术(理论)文章分别参照一、二、三级刊物论文级别分值计分。发表在省部级以下其它报纸上的文章,按其它类期刊标准计分。
2、发表在安防类和司法类内部准印证号刊物上的论文,每篇计25分(正高级职称不计分,副高级职称限计一篇)。
3、在国外正式出版期刊上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800分;在国外正式出版的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中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400分;在国外正式出版的非国际会议论文集中用外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00分;在国外正式出版期刊上用中文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00分。
4、在国内(含港、澳、台)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中外文论文,每篇计200分;在国内(含港、澳、台)正式出版的非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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