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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科研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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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掘和鼓励优秀科研成果,建立健全科研奖励工作机制,促进和推动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科研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教职工均享有获得本办法基金奖励的权利。
第三条 基金重点奖励以上两单位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额度及管理使用机构
第四条 基金的来源
(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自筹经费。
(二)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与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的
合作经费。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额每年10万元。其中3万元用于评审等工作,
7万元用于奖励优秀科研成果。
第六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
(一)理事会是对科研基金进行管理、使用的机构,理事会
成员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领导3人、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领导2人构成,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
(二)本基金用于奖励以上两个单位人员完成或与其他单位人员合著时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或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人员为第一作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成果:
    1.在国家级重点报刊上刊登的文章,参照《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第32条执行。
2.公开出版的有重大影响的专著。
3.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但不宜公开发表的调研报告与论文(需要由省部级使用单位出具证明)。
(三)申报的评奖成果仅限于理事会确定年度内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评选与奖励
第七条        评选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程序分为征集、评审、决
定三个阶段。
第八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科研奖励基金申请表》,连同成果及获奖证明文件一式八份,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到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办公室。
    第九条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办公室首先对征集到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并本着公开、中立、权威的原则请所外同行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理事会最终确定。办公室以理事会的名义公布获本基金奖励的课题情况。
第十条 基金奖励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二等奖
4名,奖金各5000元;三等奖6名,奖金各3000元。
第十一条 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评不出所设奖项时,可以空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