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学院主网>>规章制度>>党政工作>>正文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机关作风建设考核暂行规定
2007年11月19日
[收藏] [字号: ] [打印] [关闭]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效能建设的决定》(浙委发[2004]12号)精神,结合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大力推进学院机关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学院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行政机关及教学、教辅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院行政管理人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依法行政、秉公办事,遵章守纪、廉洁自律,努力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四条  学院行政楼大厅设置触摸式院务电子查询系统,用于查询部门楼层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姓名、照片、职务、警号和主管工作以及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和责任人。
    第五条  机关实行办事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一)首问责任制:师生和外来人员来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时,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并负有为师生和外来办事人员进行导向服务的责任。属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若手续完备,要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结;对不能办理或答复的事项,要热情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对属其他业务部门办理的要负责告知或引导其到相应业务部门办理,不得敷衍搪塞。
    (二) 一次性告知制:对于师生和外来办事人员的办事请求,受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以及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和应具备的全部条件,以减少中转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办事部门的全程事项和所需的文书材料,让其完备手续后尽快办结。
    (三) 限时办结制:凡学院有规章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规章没有规定时限的事项必须由各部门确定时限,并公布于众。任何部门对受理的办事请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理的,应及时作出解释。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杜绝拖拉、推诿、误时误事现象。。
    第六条  各部门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监督制度和提高工作效能的机制。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规定和学院各项制度,上岗工作时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穿便服上班或警容不整,不得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不得串岗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八条  设立投诉、举报制度。工作人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率、遵守纪律、警容风纪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可以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可采取电话、书面、当事人直接到纪监办反映等形式(电话: 86918791、86918659)。由政治部和纪监办进行调查落实。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必须严肃查处。
     (一)在工作中违反有关工作纪律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二)对上级布置的任务故意拖延不办、或相互扯皮推诿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事时限而受损失的。
    (四)工作作风粗暴恶劣,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
    (六)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七)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条  学院实行领导问责制。部门负责人对下列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本文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