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推荐工作,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常化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职改[1992]1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任职条件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遵守法纪,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教风端正。 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一年以上的教师,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绩优良的,予以优先推荐。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在本院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专业技术职责。 第三条 助教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或考查,确认达到大学水平,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见习期满,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第四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且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担任四年或四年以上助教职务期间,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承担两年或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需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的工作能力,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或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过,后又进入学校就读硕士学位的,获得学位前后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其中获得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一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第五条 副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或获得博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以上讲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前沿的状况,并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二)教学成绩显著,能较好地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教科书;或在教学研究方面有较高造诣;或在实验及其他学科技术工作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第六条 教授任职条件是:符合条例第二条要求,承担五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工作,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成绩卓著; (二)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三)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 破格晋升问题。对技术水平高、能力强、成绩突出,确需提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其任职年限的提前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一年。破格晋升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任职时间,对晋升高级职务的,必须满三年以上;晋升中级职务的,必须满二年以上。 第九条 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毕业生都由院有关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认为合格方可聘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