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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2007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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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反对任人唯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暂缓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